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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1500713/2023-1580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5日 22:50:00 名  称: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神政规〔2023〕8号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5日 22:5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神农架林区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19号、鄂价工服规〔2013117号)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林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部门

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配套费征收工作。

二、征收对象

在林区建制镇松柏镇、木鱼镇、大九湖镇、阳日镇、红坪镇、新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征收标准

(一)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松柏镇、木鱼镇、大九湖镇35/㎡标准征收;阳日镇、红坪镇、新华镇按25元/㎡标准征收

四、减免范围

(一)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幼儿园、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

(二)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建设项目;

(五)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

(六)工业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减免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建设项目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对象持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在林区政务服务中心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补缴的配套费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一次性收取

七、监管要求

林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神农架林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一单制”管理办法》(神政发201914号)不再执行。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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